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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誉衡基因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上海祺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誉衡基,上海祺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誉衡基因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惠虓,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寓禹,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祺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坦瓦公路929号409室32号。法定代表人:寇宏刚,执行董事。上诉人誉衡基因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602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誉衡基因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诉称,协议约定由上海XX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海XX有限公司与案件实质争议并无实际联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该管辖约定无效。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转让上海XX有限公司股份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第十、2条约定:如果争议不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向上海XX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有效。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哲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