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武桥重工集团(九江)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武桥重工集团(九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执1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沈下路669号。法定代表人罗细权。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九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生态工业城(长江路1668号)。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申请武桥重工集团(九江)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黄石仲裁委员会���出的黄石仲字(2016)第07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0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执行立案。现因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九江)有限公司属濂溪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当事人和减少执行成本,该案由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黄石仲字(2016)第070号仲裁裁决书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申请武桥重工集团(九江)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仁旺审判员 李 庐审判���熊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