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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沈冲与胡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冲,胡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91民初3757号原告:沈冲,男,196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陆军,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德明,男,1968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原告沈冲诉被告胡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冲的委托代理人陆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德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42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请求判令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苏H×××××奥迪轿车在折价拍卖变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74200元,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1月23日至2016年4月22日,利息为月息2.5%。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苏H×××××车辆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被告胡德明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胡德明向原告沈冲借款742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月23日至2016年4月22日,利息为月息2.5%。被告胡德明自愿以其所有的苏H×××××车辆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沈冲要求被告胡德明偿还借款,其向本院提交被告胡德明出具的借条合同及抵押登记凭证,根据原告沈冲提供的借条及抵押登记凭证能够确认被告胡德明向原告沈冲借款74200元的事实,被告胡德明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亦未向原告沈冲支付借款利息,故被告胡德明应向原告沈冲偿还借款本金742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原告沈冲要求对被告胡德明提供的苏H×××××车辆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胡德明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代表其自愿提供苏H×××××车辆作为履行债务的抵押担保,且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依法成立并生效,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有理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本案被告胡德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德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沈冲借款本金742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胡德明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原告沈冲对上述债权有以被告胡德明提供的抵押物即苏H×××××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25元,减半收取1312.5元,由被告胡德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单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柳烨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