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7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杭州美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杭州艾菲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美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艾菲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7601号原告:杭州美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华丰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洪达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杭州艾菲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沈家巷**号*幢。法定代表人:叶正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杭州美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艾菲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杭州美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美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旭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溯亚?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