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81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朱柏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柏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1民初2662号仪征市刘集镇古井民兴家电总汇,住所地在仪征市刘集镇古井街道。经营者:周开飞,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登田,仪征市。被告:朱柏进,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仪征市刘集镇古井民兴家电总汇与被告朱柏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周开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登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柏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购置原告电器的欠款人民币6619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浴场需要,于2015年12月5日与原告签订《美的空调工程项目购销合同》一份,原告依据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后,被告仅给付原告部分货款,余款6619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朱柏进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合同、欠据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朱柏进原系邗江区朱塘湾浴场经营者。2015年12月5日,原告仪征市刘集镇古井民兴家电总汇与邗江区朱塘湾浴场签订《美的空调工程项目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邗江区朱塘湾浴场出售并安装空调等电器设备,合同价款为102100元。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朱柏进于2016年2月2日出具欠据一份,载明:下欠空调货款陆万陆仟壹佰玖拾元整(66190元)。其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欠款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约定的货物,被告即应当如约支付货款。因被告未支付剩余货款引发诉讼,应承担本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柏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仪征市刘集镇古井民兴家电总汇货款6619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56元,由被告朱柏进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海清人民陪审员  华学宝人民陪审员  史启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