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8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琳燕与宋风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琳燕,宋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8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琳燕,女,1988年12月13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宋风琴,女,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琳燕申请执行宋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琳燕与被执行人宋风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张琳燕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85执8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吕少阳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