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异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侯俊岭、王立华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俊岭,王立华,临沂亿利益木业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异36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侯俊岭,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厚,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立华,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玉帅,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临沂亿利益木业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义堂村,组织机构代码863071787。法定代表人:杜元芝,董事长。2011年11月8日,异议人侯俊岭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提出请求事项:解除(2007)临兰执字第690号执行通知书对侯俊岭的履行义务。事实和理由:侯俊岭于2006年购临沂亿利益木业市场有限公司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政府驻地的资产,双方签订了资产买卖协议。对于协议中的出卖物价款,侯俊岭以承担协议所约定的有限债务及向出卖人支付部分现金的形式履行。对于协议中所约定的侯俊岭所应承担的债务及应支付的部分现金,侯俊岭已于2006年全部向出卖人付清。对于侯俊岭与临沂亿利益公司之间所约定的债权承担中的80万元工程款问题,因当时双方未明确应向何人支付,后经与出卖人协商,侯俊岭已将该工程款全部支付给出卖人。因此,临沂亿利益公司与侯俊岭之间所约定的应由侯俊岭承担的全部合同义务,侯俊岭已向出卖人履行完毕。现法院追加侯俊岭作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的事由已不存在,侯俊岭也不欠临沂亿利益公司的任何债务。因此,法院让侯俊岭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基础。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侯俊岭于2009年6月12日对(2007)临兰执字第690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07)临兰执字第69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侯俊岭的异议。侯俊岭不服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临执复字第5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侯俊岭的复议申请。侯俊玲两次主张的异议理由均是对本院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行为不服,本次异议属于重复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异议人侯俊岭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徐西亮审判员 管晓蒙审判员 程 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晓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