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4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陈遂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陈遂业,陈英奎,陈英伍,陈英梅,陈雪梅,陈彩红,陈利霞,白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4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遂业,男,194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受害人刘爱香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英奎,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受害人刘爱香长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英伍,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受害人刘爱香次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英梅,女,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受害人刘爱香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雪梅,女,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受害人刘爱香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彩红,女,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受害人刘爱香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利霞,女,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系受害人刘爱香之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建华,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陈遂业、陈英奎、陈英伍、陈英梅、陈雪梅、陈彩红、陈利霞、白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3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85元,减半收取139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颖超审判员 邓先理审判员 顾立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时婉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