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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信用社与余开福、汪有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信用社,余开福,汪有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962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信用社,住所地:开化县苏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080584762J。负责人:胡志新,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程洪鑫,该社员工。被告:余开福,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被告:汪有玉,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信用社与被告余开福、汪有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信用社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开福、汪有玉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信用社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汪志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程慧君书 记 员 方文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