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49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902955762W。负责人:高兵,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梅,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第二十层。法定代表人:刘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被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熊学庆代理审判员 王雪飞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