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袁秀春与游忠民、苏万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秀春,游忠民,苏万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袁秀春,女,汉族,1973年4月25日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游忠民,男,汉族,1948年10月19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苏万芬,女,汉族,1951年2月13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袁秀春与游忠民、苏万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游忠民、苏万芬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亓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贵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