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28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太平庄信用社与张俊平、刘正凯、刘明生、刘振强、林州市豪门盛世置业有限公司、林州市桥宏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2818号之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豫0581民初468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告张俊平归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贷款479807.36元。被告刘振强、刘正凯、刘明生、林州市桥宏实业有限公司、林州市豪门盛世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借款人张俊平和担保人刘振强、刘正凯、刘明生、林州市桥宏实业有限公司、林州市豪门盛世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明生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安阳林州支行账户:17×××36的账户存款1090.9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党保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