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7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蒋泽亚与河北盛克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石家庄樱慈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泽亚,河北盛克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石家庄樱慈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7326号原告:蒋泽亚,男,汉族,1990年10月22日出生,无业,住河北省晋州市。被告:河北盛克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66号钻石广场B座1201室。法定代表人:张艳玲,该公司经理。被告:石家庄樱慈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9号勒泰中心B座815室。法定代表人:崔乃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蒋泽亚与被告河北盛克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石家庄樱慈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蒋泽亚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泽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泽亚负担。审判员 徐 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秋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