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4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汤成霸与汤维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成霸,汤维教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703号原告汤成霸,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廖万顺,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维教,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汤成连,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贵州省绥阳县。系汤维教长女。委托代理人汤成佐,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系汤维教二女。委托代理人刘克义,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系汤维教三女婿。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汤成霸诉被告汤维教���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成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汤成霸承担。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德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