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民终9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广西成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成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成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成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陈安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民终93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成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A座A2003号。现住所地:南宁市合作路*号五洲国际*栋***室。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成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友谊路46-28号综合楼3楼303号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安禧,男,1973年10月18日生,汉族,现住浦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济烈,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出生,住广西浦北县。上诉人广西成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成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安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成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成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西成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成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上诉人广西成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成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夏冰审判员 陆 斌审判员 文其谦appoint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