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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邬增良、刘彩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邬增良,刘彩霞,樊二平,任前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2419号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歌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颖鹏,该公司员工。被告:邬增良,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托克托县。被告:刘彩霞(系邬增良妻子),无固定职业。被告:樊二平,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托克托县。被告:任前乐,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托克托县。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邬增良、刘彩霞、樊二平、任前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元免于交纳。审判员李亚茹二О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杨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