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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颜其明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3刑初415号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其明,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台州总部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现住台州市黄岩区。2017年8月22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其明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颜其明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丁优霞出庭,指控:2017年3月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颜其明利用微信号×××(昵称“鈊鎴の円”)创建微信群,将鲍某、戴某、颜某、庞某等人拉进群内,利用微信抢红包踩雷的方式进行赌博,并用微信号136××××6490(昵称“主”、“主二号”、“如得所愿”等)在群内以抢红包抽头的方式进行盈利。至案发,被告人颜其明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7391.6元,发放福利红包人民币6317.44元。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颜其明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认为被告人颜其明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颜其明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颜其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其明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其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颜其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零七十四元一角七分(已缴纳)。三、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桂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晋莹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