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甘肃静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静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2208号原告:甘肃静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男,甘肃静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沟支行行长。被告:马某,住甘肃省静宁县。原告甘肃静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甘肃静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甘肃静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孔晓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