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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小飞与赤壁市恒驰新型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飞,赤壁市恒驰新型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601号原告:张小飞,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雄伟,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赤壁市恒驰新型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赤壁市蒲圻办事处红旗桥社区。法定代表人:宋毅,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张小飞与被告赤壁市恒驰新型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张小飞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445元,由张小飞负担。审 判 长  马小年人民陪审员  马志付人民陪审员  徐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