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国利、李长兰、甘凤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海尔滨分公司,张国利,李长兰,甘凤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325号申请执行人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海尔滨分公司,负责人刘功武,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沈欢欢,女,汉族,该公司部门经理,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巴振喜,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被执行人张国利,男,满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古塔村。被执行人李长兰,女,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古塔村。被执行人甘凤美,女,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山市镇长胜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顺大机��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海尔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国利、李长兰、甘凤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张国利、李长兰、甘凤美尚欠人民币32589.11元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国利、李长兰、甘凤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友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王燕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XX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