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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国利、李长兰、甘凤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海尔滨分公司,张国利,李长兰,甘凤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325号申请执行人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海尔滨分公司,负责人刘功武,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沈欢欢,女,汉族,该公司部门经理,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巴振喜,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被执行人张国利,男,满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古塔村。被执行人李长兰,女,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古塔村。被执行人甘凤美,女,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山市镇长胜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顺大机��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海尔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国利、李长兰、甘凤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张国利、李长兰、甘凤美尚欠人民币32589.11元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国利、李长兰、甘凤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友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王燕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XX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