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执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胡媛媛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媛媛,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6执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媛媛,女,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277号云沙诗意9栋一楼。法定代表人胡文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媛媛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仲裁委员会(2016)衡仲调字第92号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胡媛媛借款本息等7534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胡媛媛享有的债权75340元暂不能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乔永强审判员 李林民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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