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财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在方、余楚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在方,余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517号申请人:张在方,女,汉族,1943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余楚平,男,汉族,1971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申请人张在方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余楚平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张在方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余楚平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或存款。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被申请人余楚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兴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税良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