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8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小平与向少平、黄伟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平,向少平,黄伟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8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小平,男,生于1973年1月1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向少平,男,生于1962年10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黄伟锋,男,生于1976年11月22日,土家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254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向少平、黄伟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小平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承担仲裁费31792元,执行费2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向少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向少平在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内存款予以扣划,扣划至中国农业银行宣汉支行营业部账户内(户名:宣汉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二、将被执行人向少平在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光支行账户内存款予以扣划,扣划至中国农业银行宣汉支行营业部账户内(户名:宣汉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 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洪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