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4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某、胡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胡某某,黄某某,敖某某,江西宏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4163号申请人:谢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人:胡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申请人:敖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江西宏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谢某、胡某某、黄某某、敖某某与被申请人江西宏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申请人谢某、胡某某、黄某某、敖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宏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被申请人在乐平市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款)。担保人罗某某以其所有的赣(2016)高安市不动产权第00005xx号不动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天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宏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