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鑫建筑机械调拨处、新疆中科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鑫建筑机械调拨处,新疆中科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凤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监2号之一原审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鑫建筑机械调拨处,经营地新东方商贸城建材区F7-08、10。经营者:张耀,男,汉族,1994年10月18日出生,该调拨处业主,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娟,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新疆中科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223号康源财富综合楼17层2室。法定代表人:李发林,职务不详。原审被告:陈凤明,男,汉族,1963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鑫建筑机械调拨处与原审被告新疆中科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凤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6)新0106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应予再审,并于2017年10月7日作出(2017)新0106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本院再审。本院在送达裁定书时发现,原审原告���就本院作出的(2016)新0106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新0106民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虽已就(2016)新0106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由本院再审裁定,但本院作出裁定时,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由该院提审的裁定,根据法律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第四百零六条第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长 梁建江审判员 李艳丽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裴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