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8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陈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陈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8541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1418号永利大厦1-3层。负责人:汪国平,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系员工。被告:陈英,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陈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鲁国强人民陪审员 董松根人民陪审员 俞海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燕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