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4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兵与张建锋、贾碧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兵,贾碧桃,张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4725号申请执行人张兵,男,汉族。被执行人贾碧桃,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建峰,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民终946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碧桃、张建峰银行存款3783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贺 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翠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