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宋鑫、赖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鑫,赖长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3102号被执行人宋鑫,男,199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被执行人赖长权,男,199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宋鑫、赖长权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吴刑二初字第029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宋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赖长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宋鑫、赖长权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00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向银行、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证券管理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下落。本院已将宋鑫、赖长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等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的缴纳罚金和退赔义务应予履行,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吴刑二初字第0294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则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跃辉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文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