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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刑终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黄晓宇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晓宇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终29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晓宇,曾用名黄晓光,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汨罗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21日,经汨罗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晓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湘0681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晓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黄晓宇不服,提出上诉。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案件。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晓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汨罗市人民法院(2017)湘0681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黄晓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晓宇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晓宇撤回上诉。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7)湘0681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洪清审判员  喻蓓蓓审判员  任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思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