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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2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元帅与中国太平洋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丘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元帅,中国太平洋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丘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602民初2172号原告:高元帅,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大同市浑源县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丘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灵丘县新建路321号。法定代表人:支文平,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元帅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丘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元帅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孔庆艳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智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