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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9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丽与蔡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蔡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91执73号申请执行人黄丽,女,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汨罗市人,住。被执行人蔡建兵,男,汉族,1957年8月22日出生,湘阴县人,住湘阴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91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蔡建兵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建兵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黄丽借款本金131881元、利息72491.03元,律师代理费324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3014.3元,款项共计211534.33元,迟延履行金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另行计算,但被执行人蔡建兵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蔡建兵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提示书、失信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5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湖南数字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蔡建兵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证劵等财产信息,除中国银行00000601554589605CNY0内有人民币10,854.92元外,无其他财产。3本院2017年5月5日(2017)湘0691执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蔡建兵在中国银行00000601554589605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7,620.03元,实际控制金额为10,854.92元;4本院2017年5月5日(2017)湘0691执7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蔡建兵在上海浦发银行66×××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7,620.03元,实际控制金额为1元;5本院2017年5月5日(2017)湘0691执7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蔡建兵在中国农业银行62×××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7,620.03元,实际控制金额为1.4元。62017年6月19日经本院电话传唤,被执行人蔡建兵交款人民币10000元。7本院2017年10月12日调查,被执行人蔡建兵在湘阴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4执981号毛社平等与湘阴县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毛社平申请标的640.8万元中,蔡建兵占有12.5%的份额,即80.1万元,该案件尚未执结,我院已向湘阴县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蔡建兵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蔡建兵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丽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灿军审 判 员  周 平代理审判员  钟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智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