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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民终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强、陈国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强,陈国杰,许维华,赵有福,易作鹏,东兴市汇冠自驾车租赁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终8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强,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玮峰,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杰,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乃全,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审被告:许维华,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余,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有福,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瑶族,住广西东兴市,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原审被告:易作鹏,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伟,广西北仑律师事务律师。原审被告:东兴市汇冠自驾车租赁行,住所地东兴市兴东路花溪社区那超、铺仔组拆迁安置区***号(深沟变电站旁)。经营者:易作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伟,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兴东路。负责人:陈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骆锋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员工。上诉人江强因与被上诉人陈国杰、原审被告许维华、原审被告赵有福、原审被告易作鹏、原审被告东兴市汇冠自驾车租赁行、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6)桂0681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对肇事车辆桂P×××××车辆是否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公司,江强、赵有福赔偿陈国杰经济损失的数额,林润民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事实没有查清,对陈国杰是否放弃对林润民的诉讼请求没有进行核查,对陈国杰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释明,亦未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予以叙明。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兴市人民法院(2016)桂0681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东兴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蒙志相审判员  黄大亮审判员  李启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新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