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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赵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72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一组,村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社区某某村,村民。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一组,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某、郭某某(2017)陕0429执72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7)陕0429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135000元及利息,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赵某某履行了协议中的15000元,被执行人郭某某履行了协议中的1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该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7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库浩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