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8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春红与马云飞、吕茜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春红,马云飞,吕茜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8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春红,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莉,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云飞,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吕茜茜,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执行人于春红与马云飞、吕茜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302民初971号民事调解书,判定被执行人马云飞、吕茜茜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5425元,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春红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11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马云飞、吕茜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云飞、吕茜茜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调解书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马云飞在X的债权扣留,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春红发现马云飞、吕茜茜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马云飞、吕茜茜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文胜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秀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