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执6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廖章树与重庆金捷明建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章树,重庆金捷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6934号申请执行人:廖章树,男性,汉族,1963年0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重庆金捷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一碗水后街9号蓝天锦园3幢1单元1-7-2,组织机构代码346020703。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本金120538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经本院总对总及点对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股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2执69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冷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