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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5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管权与邹鹏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权,邹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管权,男,1975年11月28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邹鹏,男,1980年6月30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权与被执行人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羁押于看守所,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2017年10月25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岳慧萍审判员  李 匀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