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5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管权与邹鹏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权,邹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管权,男,1975年11月28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邹鹏,男,1980年6月30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权与被执行人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羁押于看守所,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2017年10月25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岳慧萍审判员 李 匀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