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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盘木林、李元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木林,李元金,许统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盘木林,女,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证件号码。申请执行人李元金,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证件号码。被执行人许统光,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证件号码。盘木林、李元金与许统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柳市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许统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盘木林、李元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统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许统光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许统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盘木林、李元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许统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盘木林、李元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柳市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刘 胜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仲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