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5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许文江、周先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文江,周先发,曾富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5执292号申请执行人:许文江,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政和县。被执行人:周先发,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执行人:曾富琴,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申请执行人许文江与被执行人周先发、曾富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政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经网络及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周先发、曾富琴房产、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除周先发银行账户上少量存款(已被冻结)外,其它均未发现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何而夫审判员 周晓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海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