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6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宏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左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宏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左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6执923号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宏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左金峰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宏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左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冀0826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宏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6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峰审判员 张伟宁审判员 高   月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