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执1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1402严小军与成建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小军,成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14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小军。被执行人:成建祥。申请执行人严小军与被执行人成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成建祥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严小军欠款人民币81800元、垫付的公告费200元;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845元、执行费11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4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于2017年4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成建祥名下牌号为苏M×××××中华牌汽车,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3.本院于2017年4月5日至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4.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至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281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国祥代理审判员 王海华代理审判员 许爱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