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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23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昆明日越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二十一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日越广告有限公司,上海二十一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23717号原告:昆明日越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林永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荣荣,云南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二十一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谷斌,职务不详。原告昆明日越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二十一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昆明日越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昆明日越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日越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昆明日越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嘉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思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