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6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殷福与肖玉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福,肖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6执492号申请执行人:殷福,男,汉族,1966年5月出生,住址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被执行人:肖玉生,男,蒙古族,1961年8月出生,现住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本院在执行殷福与肖玉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玉生所有位于巴拉嘎尔高勒镇宝力格街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肖玉生所有的位于巴拉嘎尔高勒镇宝力格街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34.40平米,产权证号为05xxx号,冻结期间为三年,(从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战广杰审判员 洪 泉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彦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