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7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山支行与叶小兵、孙明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山支行,叶小兵,孙明文,柴苗琴,孙明法,吕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7200号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YA3600347N,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环二村。负责人:陆笑萍,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梦丽,该公司员工。被告:叶小兵,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孙明文,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柴苗琴,女,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孙明法,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吕苏平,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山支行诉被告叶小兵、孙文明、柴苗琴、孙明法、吕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山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山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22元,减半收取3461元,由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山支行负担。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山支行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审 判 员 姜文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汤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