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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1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伟伟与王孟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1执614号 申请执行人:杨伟伟(曾用名杨卫卫),男,1984年7月21日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 被执行人:王孟军,男,1992年7月21日生,汉族,晋城市泽州县金村镇人。 申请执行人杨伟伟与王孟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2017)晋0521民初5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17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本院督促下,被执行人王孟军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本案全部执结。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