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原告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国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蔡国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02民初401号原告: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龙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福才,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蔡国庆,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昕黑河市爱辉区司法局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牧业)与被告蔡国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福才、被告蔡国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资79,573.33元;2.不支付被告带薪年休假工资6,130.27元(两项合计:85,703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原告聘请被告为罕达气牧场副场长,工资制度为领取年薪,且年薪与绩效挂钩,被告的工作时间由原告单位根据牧场的需要进行调整,不受每日8小时、双休日法定假日的约束,且年薪中既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也包括所有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工资。被告担任副场长期间没有完成绩效任务。因此,被告无权要求原告给付工资,加班费,带薪休假工资。同时,黑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给付被告工资85,703元是不当的。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原告在起诉状中声称的事实和法庭调查的事实与实际不太相符,被告蔡国庆与原告已经签订过两次合同,第一次合同内容是约定年薪16万元,职务副场长,没有其他内容。从合同内容来看,被告完全按照原告要求进行了工作,原告尚欠的工资2015年1-12月份,2016年1-4月份预留工资应该给付。因为合同上都有关于年薪工资的约定,2015年之前原告已经兑现了工资数额,2015年之后就没有给付预留工资,2016年的应该在年末之前给付,但是原告一直都没有给付预留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欠工资应该给付,原告没有理由不支付被告劳动报酬;关于带薪休假的问题,根据带薪休假的相关规定,本案被告一直没有休过假,被告享有休假的权利,原告不支付带薪休假工资是无法可依的,原告诉讼请求应依法驳回,被告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条,法院依法判决来保护一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被告追回被拖欠的工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中兴牧业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9日,经营范围是奶牛养殖,自产原料奶销售等。2012年9月1日,原告聘请被告为爱辉区罕达气牧场副场长,实行年薪制,月工资13,333.33元,原告每月预留被告工资4,140元,扣税1,579.48元–1,638.75元,实际支付税后工资8,341.25元,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被告的工资。2016年7月6因合同到期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4月25日,蔡国庆向黑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一、中兴牧业给付拖欠的工资101,186元,要求加付工资一倍赔偿金101,186元;二、法定节假日工资56,398.47元;三、带薪年休假工资10,959元。合计269,729.47元。2017年6月23日,黑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非终局裁决),裁决:一、中兴牧业为蔡国庆支付2015年1月-2016年7月欠发工资79,573.33元;二、中兴牧业为蔡国庆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2×5×(160,000÷12÷21.75)=6,130.27元,合计85,703.6元;三.驳回蔡国庆其他的仲裁请求。另查明,被告在职期间,原告没有安排被告年休假。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于2012年9月受聘于原告,2016年7月6日离职,工作了三年多。原告自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每月预留被告工资4,140元,扣税1,579.48-1,638.75元,实际支付税后工资8,341.25元,被告提供黑河市爱辉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中体现,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为被告申报收入额为133,40元,据此计算得出被告年薪为160,000元。原告欠被告2015年全年及2016年1-4月年薪66,240元(4,140×16=66,240元)及2016年6月工资13,333.33元,三项合计是79,573.33元。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完成当年的考核目标,被告无权要求给付工资。庭审中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辩称该证据证实不了,决策权不是一个副场长能决定的,营销手段和经营方式都是原告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决定的。牧场决定权不是副场长决定,是否盈利和亏损不是一个牧场副场长能决定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并未提供关于年终完成业绩考核表及对被告的相关考核的证据,故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提出的被告绩效不达标应该扣发预留工资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不支付被告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被告自2012年9月入职,2016年7月6日离职,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被告连续工作超过12个月以上,应享受带薪年休假,但被告并未休假,因此应获得带薪年休假工资,因原告未提供已支付给被告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证据,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桂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