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恢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建材富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鄂托克旗华力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建材富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鄂托克旗华力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430号申请执行人中建材富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915772037,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175号。法定代表人朱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礼万,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鄂托克旗华力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761099172G,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嘉恒炼铁有限责任公司西50米处。法定代表人张奋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米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材富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鄂托克旗华力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五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