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照红与段学彬、崔庆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照红,段学彬,崔庆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2413号原告刘照红,男,1971年2月6日生,汉族,西峡县畜牧局工作,住西峡县。被告段学彬,男,1975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现住卢氏县。被告崔庆枝,女,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现住卢氏县。系被告段学彬妻子。原告刘照红诉被告段学彬、崔庆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照红负担。审判员 薛少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翼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