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4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遵言与孙乃芹、苗德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遵言,孙乃芹,苗德连,王纪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4600号原告:李遵言,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孙乃芹,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苗德连,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王纪禄,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遵言与被告孙乃芹、苗德连、王纪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遵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退回原告李遵言。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召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