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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安徽盛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信州区睿强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执173号安徽盛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三路2号。法定代表人:孙天豪。信州区睿强建材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法定代表人:王强。本院在执行安徽盛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信州区睿强建材商行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赣11执173号安徽盛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信州区睿强建材商行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根发审判员  涂巍林审判员  周富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华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