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3270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中凯雅苑A区2号楼8号底商。法定代表人陈俊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利凤,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刘飞,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婧 来源:百度“”